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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作家相片航空航維修教育中心 中華科大

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訓練課程A1類基礎訓練 第60期招生簡章 (額滿開班)

已更新:2023年9月6日

線上招生說明會

時間:2023.01.02 (一) 10:30 ~ 11:30

報名網址:


特色

航空維修教育中心 (China Aviation School, CAS) 為中華科技大學與全球著名的德航科技訓練公司 (Lufthansa Technical Training, LTT) 合作成立之航空維修專業訓練機構,擁有全國最充足之飛機與發動機實習工廠設備及各類實習飛機達12架,設備設施充分完整,擁有符合LTT/EASA與我國民航局之合格機務訓練教師資格的專業教師群。

  • 本中心為全球唯一同時經民航局 (證照號碼 CAA147-2010-0001 號)、歐盟航空安全署 (European Union Aviation Safety Agency, EASA)核准 (證照號碼 DE.147.0001號),及蒙古國民航局 (MCAA.141.09.11) 指定之民航維修訓練機構,辦理航空器維修工程師基礎訓練之航空人員訓練機構。

  • 本中心奉內政部役政署台(九十)內役字第 9079031 號核定,就讀學員可辦理兵役緩徵。


招訓目的

協助有志於未來欲成為航空器維修工程師者,施以密集及有效的專業訓練後,能順利達成進入航空維修業界之機會。

本中心之訓練課程為精心設計符合航空修護業界所需,學員參與本訓練課程,可培養航空器修護的專業知識、基本技能、以及大幅增進航空專業英文之能力,培育符合我國及歐盟EASA等國家民用航空維修業所需的人才,成為合格的航空維修專業技術人員。


證照檢定

參訓學員可在原地參與下列證照檢定,成為具民航專業證照的機務工程師。

  1. 歐盟航空安全署(EASA)航空器維修工程師A1類檢定考試;及

  2. 我國民航局(CAA)航空器維修工程師A1類、B1.1類之學科及術科檢定考試


招訓職類

渦輪式發動機飛機之維修人員/培訓工程師。


訓期

  1. 於本中心學習航空維修專業知識及技能約8個月,奠定航空修護基礎及飛機修護實務技能之傳授。

  2. 上課時間:週一至週五 (08:10AM~16:00PM)

  3. 上課地點:中華科技大學新竹校區航空維修教育訓練中心(CAS)教室、實習工廠及棚廠。

  4. 完訓學員將視個人意願,由本中心協調至國內 各大航空公司/專業維修廠 實習4個月 (實際實習時間視各航空公司當時需要)。若獲得實習機會,將依實習公司規定作息及由所在實習公司給予薪資及相關福利。


結業證書及相關證照

  1. 出席率90%以上及考試及格之學員,將獲本中心發予我國民航局及航空業所認同之結業證書。

  2. 出席率90%以上及通過歐盟航空安全署(EASA)考試者,獲德航科技訓練公司(LTT)發予歐盟及全球主要國家及民航公司所認同之EASA A類考試及格證書

  3. 本中心鼓勵參訓學員參與設置於本校區之民航局(CAA)航空器維修工程師A1類、B1.1類基礎證照之學科及術科檢定考試。


招訓對象

  • 大專生及大專以上不限任何科系 (大專應屆畢業生可辦理延期服役)。

  • 健康狀況良好,無色盲、高血壓、懼高症及惡性傳染疾病者。

  • 具有從事飛機維修工作意願與決心者。

住宿

  1. 本中心提供參訓學員4人房宿舍,寢室內有書桌、檯燈、冷氣、浴廁。寢室外備有公用投幣式洗衣機及乾衣機,學員可依據個人需要自行投幣使用。

  2. 有住宿需求學員,應於專班開訓前,繳清全期住宿費用計20,000元。 (2,500元/月X8個月=20,000元)。

  3. 住宿學員,應自行攜帶個人寢具、洗漱用品及生活所需用品。


報名

  • 有意報名者須繳交資料如下:

    1. 報名表、報名費劃撥單影本、公立醫院(所)體檢表、畢業證書影本、退伍令影本、身份證正反兩面影本、兩吋半身照片4張

    2. 上述各項資料,請於正式開訓前,郵寄或親自繳交至

31241 新竹縣橫山鄉橫山村中華街 200 號

中華科技大學附設航空維修教育中心收

  • 報名期間:即日起,至112 (2023) 年02月15日(三)截止

  • 開訓日期 : 112 (2023) 年02月下旬。

  • 洽詢窗口:李小姐 (03)593-7040轉204


附則

  • 本期專班預訂招訓人數10人以上。若人數不足無法開班,本中心將於112年02月15日前,以電話或Line群組通知個人相關課程開班資訊。

  • 本中心若取銷開班,已繳費用將原數退還;若延後開班,已繳交費用,將依據個人意願原數無息退還或暫時保留於本中心。

  • 依交通部民航局規定,繳納訓練費用之學員於開訓前退訓者,訓練機構應依其申請退還所繳訓練費用之70%;受訓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而退訓者,退還所繳訓練費用之50%;受訓逾全期三分之一而退訓者,則不予退費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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